隨著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電子商務與數字文化創意內容的融合日益深入,直播帶貨、虛擬主播、互動營銷等新業態層出不窮。在繁榮背后,虛假宣傳、數據造假、侵犯知識產權、誘導消費等亂象也時有發生,不僅損害了消費者權益,也擾亂了市場秩序,阻礙了行業的健康發展。國家相關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加強電子商務領域數字文化創意內容應用服務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旨在為這一新興領域劃清紅線、立好規矩,標志著對電商數字文創內容服務的監管進入新階段。
根據《意見》,以下幾類在電商平臺上常見的涉及數字文化創意內容服務的行為,將被明確禁止或嚴格規范:
一、 嚴厲禁止虛假與誤導性內容創作與傳播
《意見》明確規定,禁止利用數字技術(如AI生成、深度偽造、虛擬場景等)制作、發布、傳播對商品或服務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例如,通過虛擬技術夸大產品功效、偽造“爆單”場景、編造用戶好評、虛構“全網最低價”等行為都將被重點打擊。平臺需建立有效的審核機制,對疑似違規內容進行識別與處置。
二、 嚴格規范數據造假與流量作弊行為
針對長期存在的“刷單炒信”、“刷量控評”、“虛構互動數據”等頑疾,《意見》明令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利用技術手段進行流量造假、虛假交易、虛構點擊量、觀看量、點贊量、收藏量等數據。平臺有責任建立健全反作弊機制,監測異常數據,并對查實的作弊行為及涉及的商品、內容、賬號采取限流、屏蔽、下架、封禁等處置措施,確保交易和評價信息的真實性。
三、 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嚴禁盜用與非法改編
在數字文創內容創作中,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美術作品、軟件、虛擬形象(如虛擬偶像)等元素,或進行非法改編、拼接、再傳播的行為將被禁止。電商平臺及內容服務提供者需建立知識產權審核與侵權投訴快速處理通道,保護原創者的合法權益,營造鼓勵創新的環境。
四、 禁止利用特定內容誘導非理性消費
《意見》特別指出,禁止利用數字文化創意內容(如劇情式短視頻、沉浸式直播、互動游戲等)設置欺騙性、誤導性的消費場景,誘導未成年人或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消費者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經濟狀況不相符的非理性消費。禁止利用虛假的“限量搶購”、“秒殺”、“最后機會”等緊迫性營銷內容進行不當誘導。
五、 規范算法應用,禁止“大數據殺熟”及信息繭房濫用
在利用算法推薦技術分發數字文創內容及商品時,禁止根據消費者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征,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即“大數據殺熟”)。也需避免算法推薦過度強化單一偏好,形成有害的“信息繭房”,從而限制消費者選擇權或傳播不良價值觀。平臺應提供更透明、可選擇的推薦機制。
六、 嚴守內容安全底線,抵制低俗不良信息
所有在電商場景中應用的數字文化創意內容,都必須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禁止含有傳播淫穢色情、暴力恐怖、賭博詐騙、低俗庸俗媚俗等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或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的內容。平臺需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內容審核過濾。
影響與展望
此次新規的出臺,是對電子商務與數字文創產業交叉地帶一次系統性的規范。短期內,可能會促使平臺和商家進行自查與整改,淘汰一批依靠違規手段牟利的主體。長遠來看,這將有力凈化網絡營銷環境,保護消費者和原創者權益,引導行業從“流量為王”的粗放競爭,轉向“內容為本”、“誠信為基”的高質量發展軌道。對于誠信經營、專注優質內容創作與產品服務的商家和創作者而言,這無疑是一個利好消息,有助于構建更加公平、透明、健康的數字商業生態。
隨著監管技術的持續完善(如利用AI進行違規內容識別)和跨部門協同的加強,電商數字文創內容服務有望在規范中迎來更可持續、更具創新活力的春天。